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漯河旅游

漯河:宣判!_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时间:2023-06-06 来源:漯河之窗

登记结婚一段时间生活,

俗话说的闪婚闪离,

离婚时彩礼应不应该归还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例中认为:对感情基础薄弱、注册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给付彩礼的目的似乎未能实现,对此也应确认为合乎归还彩礼的情形为宜。

■基本案情

男方刘某与女方王某某于婚恋网站结识,相识二十余天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四个月后,刘某控告催促判令其与王某某离婚,拒绝王某某返还彩礼、首饰等财物。王某某认可收到足金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彩礼30万元,但认为刘某缴纳的24000元是举行婚礼的费用,不属于彩礼,并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应向彩礼中抵扣。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刘某、王某某在婚前认识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相互缺少理解,婚姻基础差,属草率成婚。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冲突。婚后至今,双方无法创建起夫妻感情,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反对。王某某在博士论文中,虽不同意再婚,但王某某在博士论文中认可曾经发生争执,融合刘某庭审中递交的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也证实双方曾再次发生过肢体冲突。婚姻应该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创建在感情的基础上。为此,王某某不同意再婚的抗辩理由不充份,一审法院未予接纳。对于刘某拒绝王某某归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不道德。禁令借婚姻索要财物。”本案中,刘某、王某某共同证实彩礼为30万元和16.48克的足金项链一条;对于脚金戒指,刘某和王某某关于戒指的金额陈述不一致,因刘某未获取证据证明王某某持有人的戒指是哪一枚 ,故一审法院说法王某某的意见。

上述财产数额较大,且刘某、王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对于刘某诉请王某某返还举行婚礼费用24000元的诉请,因一审庭审中,王某某接纳已收到,故一审法院予以说法。对于刘某拒绝王某某支付因家庭暴力对刘某产生的医疗费4317.9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予刘某与王某某再婚,酌定王某某归还刘某彩礼30万元,其余部分不予返还。

二审判决根据一审、二审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综合考虑王某某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指出一审法院裁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本案中在双方结识日较短的前提下,男方向女方缴纳大额彩礼后立即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与法律精神亦不相符合。

■法官说法

实践中,保险费彩礼的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对给付彩礼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结婚,则保险费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保险费的财产应该返还,对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已沦为夫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协议,一般不应当归还。然而,按照我国一般价值观念及社会生活习惯,人们对婚姻关系抱有长久、稳定与和睦的期冀,给付彩礼的一方所期望的也不仅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或举办婚礼仪式的形式,而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家庭意义。因此,审判中对于归还彩礼的情形下“未共同生活”因素的理解,不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感情基础薄弱、注册后仅一段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保险费彩礼的目的似乎未能实现,对此也应认定为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为宜。

法院在对该案的裁判中综合考虑到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项目及数额、财产用于情况等,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万元。这一裁判系由对当前现实存在的“天价彩礼”等不不顾一切婚恋风气的有力驳斥,有助于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注册成婚短暂生活,俗话说的闪婚闪离,再婚时彩礼应不应该返还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例中指出:对感情基础薄弱、登记后仅一段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给付彩礼的目的显然没能实现,对此也应以认定为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为宜。■基本案情男方刘某与女方王某某于婚恋网车站相识,结识二十余天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四个月后,刘某起诉催促判令其与王某某再婚,要求王某某归还彩礼、首饰等财物。王某某接纳收到足金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彩礼30万元,但指出刘某支付的24000元是举行婚礼的费用,不属于彩礼,并主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应从彩礼中抵扣。■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指出,刘某、王某某在婚前认识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相互缺乏理解,婚姻基础差,属草率结婚。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发冲突。婚后至今,双方无法创建起夫妻感情,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博士论文中,虽不同意再婚,但王某某在博士论文中认可曾经发生争执,融合刘某庭审中递交的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也证实双方曾再次发生过肢体冲突。婚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为此,王某某不同意再婚的申辩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接纳。对于刘某拒绝王某某归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令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刘某、王某某共同证实彩礼为30万元和16.48克的足金项链一条;对于脚金戒指,刘某和王某某关于戒指的金额陈述不一致,因刘某未获取证据证明王某某持有的戒指是哪一枚 ,故一审法院采信王某某的意见。上述财产数额较大,且刘某、王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某应该返还部分彩礼。对于刘某诉请王某某返还举行婚礼费用24000元的诉请,因一审庭审中,王某某接纳已收到,故一审法院不予说法。对于刘某拒绝王某某缴纳因家庭暴力对刘某产生的医疗费4317.9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准予刘某与王某某离婚,酌定王某某返还刘某彩礼30万元,其余部分不予返还。二审判决根据一审、二审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综合考虑到王某某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指出一审法院裁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本案中在双方相识日短的前提下,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额彩礼后立即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与法律精神亦不相符合。■法官众说纷纭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对保险费彩礼后因各种原因没能成婚,则保险费彩礼的目的无法构建,所给付的财产应当归还,对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已沦为夫妻,保险费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一般不应当返还。然而,按照我国一般价值观念及社会生活习惯,人们对婚姻关系怀有长久、平稳与和睦的期冀,给付彩礼的一方所期望的也不仅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仪式的形式,而是其背后所蕴藏的家庭意义。因此,审判中对于归还彩礼的情形下“未共同生活”因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感情基础薄弱、注册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给付彩礼的目的显然没能实现,对此也应认定为合乎返还彩礼的情形为宜。法院在对该案的裁判中综合考虑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项目及数额、财产用于情况等,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万元。这一裁判系由对当前现实存在的“天价彩礼”等不不顾一切婚恋风气的有力驳斥,有助于引领社会较好风尚。

上一篇:郾城区 招商运作“破局” 企业涅槃重生-- 大河网 上一篇:舞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形象靓起来环境美起来

您可能也感兴趣:

特荐文章

源汇区大刘镇:组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

图文欣赏